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岛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
作者:admin 时间:2010-06-14 点击数:

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岛市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
各区(市)人事局,市直各单位,各企事业单位,中央、省驻青单位,各大中专院校:

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档案管理规定,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高校毕业生(指两年派遣期内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,以下简称“毕业生”)的档案管理工作,提高档案转递效率,防止档案在转递中遗失,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运转,现就毕业生档案转递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毕业生档案报送

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青岛市生源毕业生离校后,档案由毕业学校集中发送至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,不接收毕业生自带档案报送。

二、毕业生档案提取

已在青岛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,须由用人单位(指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及人事代理中心)安排专人持报到证、身份证、提档证明信提取档案,不得委托毕业生本人或他人提取档案。

青岛市生源毕业生在外地落实就业单位的,办理档案提取手续时须提供报到证、身份证、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市人事局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提档证明信。

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提取档案前必须办理派遣手续,未办理派遣手续的,不得提取档案。

三、毕业生档案查询

派遣期内的毕业生档案查询方式:(1)拨打83870253查询;(2)登录“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”首页右上角的“档案查询”窗口查询;(3)联系用人单位查询。

出派遣期的毕业生档案查询方式:(1)拨打83870253查询;(2)登录“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”首页右上角的“档案查询”窗口查询;(3)联系用人单位查询;(4)2003年以前和2005、2006、2007年毕业生拨打85028087(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)查询;(5)2004年毕业生拨打66776878(青岛市市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)查询;(6)五市三区生源毕业生档案请到当地人事局进行查询。

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各相关单位要本着对毕业生认真负责的态度,高度重视,明确专人,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,切实加强对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的管理。

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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